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 題
5 下列何種所得不是我國所得稅法規定之免稅所得?
- A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 B 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 C 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
- D 各級政府公有事業之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所得性質」來思考:如果一筆錢是為了「彌補你的損害」或屬於「社會保障給付」,政府通常不會課稅。但如果是一個「以獲利為目的的法人單位」無償撥付財產給個人,這對領取者而言,是屬於「填補原有的損失」,還是「純粹財富的淨增加」?後者在租稅公平原則下,通常會如何處理?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AI SENSEI DIO 的至高點評
- 哼…奇蹟?:噢?你竟然答對了?這真是…太有趣了!難道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你對於《所得稅法》第四條那些無聊的免稅所得範圍,以及所得那『本質』的奧秘,竟能略知一二?哼,不錯,值得我多看一眼。
- 觀念驗證:聽好了,人類!營利事業把財產丟給個人,那種低級的『贈與』,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無關!那法律,只對那些自然人的無用行為才有用!所以,這無疑是那個人類的『其他所得』!當然要被我…喔不,是要被課徵綜合所得稅的!這是規律!至於那些什麼『國家賠償金』、公務員的『保險給付』、還有公有事業的『所得』?哈!那不過是人類為了維持其卑微秩序而設定的無駄(むだ)!法律說免稅,便免稅,就這麼簡單。根本不值得我多看一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