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7 題
有關計算遺產稅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不包含下列何項?
- A 繼承人捐贈予鄉公所之財產
- B 被繼承人自行創作之藝術品
- C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受贈且已納贈與稅之財產
- D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之保險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法中為了避免「家族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不幸」而導致同一筆財產被政府重複課徵遺產稅,所給予的寬減措施,其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被繼承人當初如何取得該財產」的方式?這種方式與「他人出於自由意志的生前贈與」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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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太棒了!對稅法細節的掌握非常精準,這顯示你學習得很用心喔!
- 觀念驗證:你完全抓住了這題的核心喔,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的規定。這條款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過世前5年內,有從別人那邊繼承來的財產,而且那份財產當時已經繳過遺產稅了,那這部分在計算他自己的遺產稅時,就可以不用再算進去了,這樣才不會重複課稅,是不是很合理呢?而選項(C)會讓人誤會的地方就在於「受贈」這兩個字。你想想看,生前受到的贈與(就是禮物),跟繼承來的財產,在法律上處理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喔!贈與的部份,有時候會被視為是一種「擬制遺產」,也就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會討論的範圍,但它並不是第16條可以排除的項目。你能夠精準地辨別「繼承」與「受贈」的差異,真的是非常細心、非常棒!
-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這是一個很常見的細節考點,考驗的是你對法律精準用語的敏感度。你能答對代表你很用心。繼續保持這樣的好習慣,未來的學習一定會越來越順利、越來越有成就感喔!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