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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7 題

有關計算遺產稅時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不包含下列何項?
  • A 繼承人捐贈予鄉公所之財產
  • B 被繼承人自行創作之藝術品
  • C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受贈且已納贈與稅之財產
  • D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之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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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稅法中為了避免「家族短時間內連續發生不幸」而導致同一筆財產被政府重複課徵遺產稅,所給予的寬減措施,其針對的對象應該是「被繼承人當初如何取得該財產」的方式?這種方式與「他人出於自由意志的生前贈與」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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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該條第 10 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是: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自他人之財產且已納遺產稅者。選項 (C) 的陷阱在於「受贈」二字。在法律實務上,生前受贈與死後繼承的稅務處理逻辑完全不同,前者可能涉及第 15 條的擬制遺產,而非第 16 條的排除項目。
  2. 難度點評Medium(中等)。這是一道標準的「細節陷阱題」,考驗的是考生對法律精準用語的敏感度。多數人能排除 (A)(B)(D),但在 (C) 的文字陷阱中容易因快速讀題而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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