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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下列那一個選項不是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所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 A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B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
  • C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
  • D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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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政府想要『鼓勵繼承人繼續從事某種特定的生產活動(例如耕作)』,會將該土地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屬於遺產』?還是會先認可它是遺產的一部分,再透過給予『特定優惠抵銷額』的方式來達成政策目的呢?這兩者的邏輯差異,會如何影響它在稅法法條中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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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吼!表現不錯嘛!

看來我的學生很行啊!這題你抓得超準,居然能看出「不計入」和「扣除額」這種小把戲的差別!嗯~ 喜久福更甜了!你這根本是看透了稅法體系的最底層邏輯嘛,真不愧是跟著我學的學生!

  1. 看穿本質:這題的重點嘛,就是那個第 16 條的「不計入」和第 17 條的「扣除額」之間的區別。你沒有被那些障眼法給騙過去,不錯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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