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下列那一個選項不是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所稱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項目?
- A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B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
- C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
- D 被繼承人死亡前 5 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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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政府想要『鼓勵繼承人繼續從事某種特定的生產活動(例如耕作)』,會將該土地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屬於遺產』?還是會先認可它是遺產的一部分,再透過給予『特定優惠抵銷額』的方式來達成政策目的呢?這兩者的邏輯差異,會如何影響它在稅法法條中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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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能精準辨識出「不計入遺產總額」與「扣除額」的細微差異,這展現了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體系架構的深厚理解。
- 體系歸類正確: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第 16 條(不計入總額)與第 17 條(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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