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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 A 遺贈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 B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者
  • C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D 一定金額以下之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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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項高價資產,政府為了鼓勵其社會功能(例如維持生產),規定繼承人必須「持續使用若干年」才能享有稅賦優惠。從行政管理的邏輯來看,政府是應該將這項資產「完全視而不見」(不計入),還是先「登記在案」以便日後追蹤其使用狀態(列入後再扣除)?請以此思考其法律分類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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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與「扣除額」(第17條)的本質差異。選項 (B) 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在法律程序上是先將其價值列入遺產總額內,再依法給予「扣除」,而非從一開始就不予計入。這在稅務申報程序上具有完全不同的意義。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多數考生僅記得哪些項目「不用課稅」,卻忽略了「如何不課稅」的法律性質分類。能選出 (B),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正是區分資深法律人與一般考生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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