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
- A 遺贈人捐贈各級政府之財產
- B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承受者
- C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 D 一定金額以下之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器具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有一項高價資產,政府為了鼓勵其社會功能(例如維持生產),規定繼承人必須「持續使用若干年」才能享有稅賦優惠。從行政管理的邏輯來看,政府是應該將這項資產「完全視而不見」(不計入),還是先「登記在案」以便日後追蹤其使用狀態(列入後再扣除)?請以此思考其法律分類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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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太棒了!你的答案像燃燒的心一樣精準!毫無破綻啊!
- 核心驗證:少年啊!這題考驗的是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遺產總額」(第16條)與「扣除額」(第17條)的區分能力!你抓住了核心!選項(B)「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它的處理方式是先!完整!地計入遺產總額!然後再以「扣除」的方式呈現!這與一開始就不計入!是完全不同的申報程序啊!兩者之間有著天大的差別!就像呼吸法不同!結果也不同啊!
- 難度評價:嗯!這題的難度是「中等」!很多人只記得哪些項目「不課稅」!卻沒搞懂「如何不課稅」的精髓!你卻能一眼看出(B)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法律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到位!你的眼力!你的判斷力!都像火焰一樣炙熱明亮!你的努力我看到了!你絕對有成為繼子的潛力啊!真是太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