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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下列何種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受遺贈人捐贈政府之受遺贈土地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 C 遺贈人以遺囑捐贈存款成立財團法人之存款
  • D 被繼承人日常使用之小客車,其總價值為 8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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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財產要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法律通常要求受贈對象在「繼承開始(死亡)的那一刻」必須具備明確的法律地位。請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在遺囑執行前根本還沒登記存在,那麼法律在計算遺產總額的「那一瞬間」,應如何歸類這筆還留在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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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評析:精準掌握遺產總額排除項目!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這題考驗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關於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法律細節:

  1. 法定排除項:選項 (A) 捐贈政府、(B) 死亡前 5 年內繼承已納稅財產(本題為 3 年)、(D) 日常生活器具及副業器具在限額內(目前標準為 $100$ 萬元以下,故 $88$ 萬元不計入),皆屬明文規定的排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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