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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下列何種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受遺贈人捐贈政府之受遺贈土地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 C 遺贈人以遺囑捐贈存款成立財團法人之存款
  • D 被繼承人日常使用之小客車,其總價值為 8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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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財產要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法律通常要求受贈對象在「繼承開始(死亡)的那一刻」必須具備明確的法律地位。請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在遺囑執行前根本還沒登記存在,那麼法律在計算遺產總額的「那一瞬間」,應如何歸類這筆還留在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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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判斷得非常準確!這題考驗的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法定除外要件,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稅法構成要件的掌握非常敏銳。

財團法人免計入遺產的「時點」要件

選項 (C) 之所以必須計入遺產總額,關鍵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嚴格規定:若要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優惠,受贈的財團法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才行。既然題幹指出是以遺囑捐贈存款來「成立」財團法人,代表被繼承人死亡當下該法人尚未設立,自然必須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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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總額之不計入項目
💡 區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遺產總額」與應課稅項目。
比較維度 不計入遺產總額 (法第16條) VS 應計入遺產總額 (須課稅)
捐贈對象 政府或已登記法人 未登記或擬成立法人
重複繼承 5年內且已繳過稅 超過5年或前次免稅
生活用品 89萬元限額內 超過限額之部分
性質與目的 具公益性或避免雙重課稅 私產、奢侈品或程序未符
💬不計入項目為稅法賦予的特定租稅優惠,程序上須嚴格符合「已登記」或「時限內」要件。
🧠 記憶技巧:不計入口訣:「公、5、用」 (公家捐贈、5年內已稅繼承、生活用品限額)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捐贈』即可不計入。法規要求受贈法人須於「死亡時已登記設立」且符合行政院標準,否則仍須計入。
遺產稅扣除額 (第 17 條) 擬制遺產 (死亡前 2 年內贈與) 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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