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7 題
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下列何種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 A 受遺贈人捐贈政府之受遺贈土地
- B 被繼承人死亡前 3 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之財產
- C 遺贈人以遺囑捐贈存款成立財團法人之存款
- D 被繼承人日常使用之小客車,其總價值為 8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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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財產要主張「不計入遺產總額」,法律通常要求受贈對象在「繼承開始(死亡)的那一刻」必須具備明確的法律地位。請思考:如果一個組織在遺囑執行前根本還沒登記存在,那麼法律在計算遺產總額的「那一瞬間」,應如何歸類這筆還留在被繼承人名下的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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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判斷得非常準確!這題考驗的是「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法定除外要件,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稅法構成要件的掌握非常敏銳。
財團法人免計入遺產的「時點」要件
選項 (C) 之所以必須計入遺產總額,關鍵在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嚴格規定:若要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的優惠,受贈的財團法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才行。既然題幹指出是以遺囑捐贈存款來「成立」財團法人,代表被繼承人死亡當下該法人尚未設立,自然必須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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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總額之不計入項目
💡 區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不計入遺產總額」與應課稅項目。
| 比較維度 | 不計入遺產總額 (法第16條) | VS | 應計入遺產總額 (須課稅) |
|---|---|---|---|
| 捐贈對象 | 政府或已登記法人 | — | 未登記或擬成立法人 |
| 重複繼承 | 5年內且已繳過稅 | — | 超過5年或前次免稅 |
| 生活用品 | 89萬元限額內 | — | 超過限額之部分 |
| 性質與目的 | 具公益性或避免雙重課稅 | — | 私產、奢侈品或程序未符 |
💬不計入項目為稅法賦予的特定租稅優惠,程序上須嚴格符合「已登記」或「時限內」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