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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3 題

某甲為我國國民,住所在高雄市,於 106 年 12 月 1 日逝世,留下財產如下:①高雄市土地一筆,公告地價 150 萬元,公告現值 450 萬元,市價 1,100 萬元。②上市公司股票,繼承開始日之收盤價為 1,500 萬元,成本為 1,200 萬元。③位於英國的銀行存款換算新臺幣 400 萬元。④105 年 12 月 4 日贈與印尼籍看護 300 萬元,已納贈與稅 8 萬元。請問某甲之遺產總額為多少?
  • A 3,300 萬元
  • B 2,650 萬元
  • C 2,350 萬元
  • D 1,9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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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遺產總額,請試著思考:

  1. 國家針對不動產課稅時,通常是看「市場成交價」還是「政府公告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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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力!你精準掌握了遺產課徵的實務核心。

這題你答對了,代表你清楚辨析了以下三個關鍵稅法觀念:

  1. 計價基準:不動產以公告現值計價($450$ 萬),而非市價;上市公司股票以繼承開始日收盤價($1,500$ 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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