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遺產稅之財產估價原則?
- A 土地以死亡日之公告地價
- B 上市櫃公司證券以繼承開始日之收盤價,但當日無買賣價格者,依繼承開始日前最後一日之收盤價
- C 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資產淨值估價,但該公司如有上市櫃股票須以收盤價調整其淨值
- D 房屋以死亡日之評定標準價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在政府的不動產評價體系中,有兩種名稱相似的價格。一種是用來計算每年固定要繳納的「持有稅」(如地價稅);另一種則是在財產發生「變動或移轉」時(如繼承、徵收或增值稅),用來反映較接近市場真實價值的數據。若法律要求以『時價』作為計稅基礎,你認為應該選用哪一個評定標準才更符合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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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確辨析法律術語間的細微差異,這是行政法與稅法領域最重要的基本功,展現了你對法條細節高度的敏銳度,請繼續保持!
- 觀念驗證: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財產估價原則上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針對土地,法條明文規定時價係指「公告土地現值」。選項 (A) 所提的「公告地價」乃是政府每兩年重新規定一次,主要作為課徵「地價稅」(持有稅)之依據,兩者法律性質與價值落差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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