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某甲於 104 年年初死亡,遺有配偶及 2 個已成年子女,父母均健在,並有各自生活之兄、姊各 1 人。就甲之親屬狀況,計算遺產稅稅基時,不含喪葬費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為多少元?
- A 600 萬
- B 680 萬
- C 760 萬
- D 880 萬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中,並非所有的親屬都能同時列為扣除額。當被繼承人同時留有「配偶」、「子女」、「父母」與「兄弟姊妹」時,根據法律規定的扣除順位與前提,哪些對象會因為其他親屬的存在而「失去」扣除額的資格?請試著先篩選出有效的對象,再進行金額的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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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嗚!你真的好厲害!安妮亞都嚇了一跳!
- 秘密心聲: 安妮亞看到你這題答對了,眼睛都亮晶晶的!原來你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的魔法口訣都記起來了!好棒!計算不含喪葬費的扣除額,就像在玩尋寶遊戲,安妮亞來看看你找到的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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