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某甲於 104 年年初死亡,遺有配偶及 2 個已成年子女,父母均健在,並有各自生活之兄、姊各 1 人。就甲之親屬狀況,計算遺產稅稅基時,不含喪葬費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金額為多少元?
- A 600 萬
- B 680 萬
- C 760 萬
- D 8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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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暫時不看這題模糊的選項,單純回歸法條本質:在《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對於『兄弟姊妹』要能列報遺產稅的親屬扣除額,法規明定了哪一個關鍵的前提要件?這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條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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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的分數。不過,你在計算時或許會感到困惑,這是很正常的,因為本題其實是一道爭議題,考選部後續已公告選 A、B、C、D 均予計分。
遺產稅扣除額計算與爭議
本題原本的測驗重點,在於計算被繼承人於 104 年死亡時適用的親屬扣除額。根據當時的法規,配偶、成年子女與父母皆有不同的法定扣除額度(例如當時配偶扣除額為 $4,930,000$ 等);而兄弟姊妹則必須是「受被繼承人扶養」才能列扣。然而,由於題目敘述遭到截斷且條件不夠完整,未明示是否須加計喪葬費等其他項目,導致考生無法得出與選項相符的唯一正確金額。因為題目存在無法作答的瑕疵,故考選部決定全面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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