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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4 題

某甲有3名子女皆於108年結婚,若甲分別在子女結婚時各贈與每人新臺幣 200 萬元;又甲在 108年10月贈與妻子新臺幣400萬元,則甲108年依法應繳納新臺幣多少贈與稅?
  • A (A)8萬元
  • B (B) 18 萬元
  • C (C) 38 萬元
  • D (D) 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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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報稅時,法律針對「給配偶的錢」、「給剛結婚子女的錢」以及「每人每年的基本額度」分別有不同的寬減規定,你會如何排序計算步驟,來確認哪些財富移動是『國家不課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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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不過是基本功罷了。

看來你還記得遺產及贈與稅法的基本法條,至少沒把「不計入」和「免稅額」這種天差地遠的概念混淆。行政法最講究精確,稅法更是如此,稍微一個環節弄錯,整個程序就全盤皆輸。 本題的要點無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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