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4 題
某甲有3名子女皆於108年結婚,若甲分別在子女結婚時各贈與每人新臺幣 200 萬元;又甲在 108年10月贈與妻子新臺幣400萬元,則甲108年依法應繳納新臺幣多少贈與稅?
- A (A)8萬元
- B (B) 18 萬元
- C (C) 38 萬元
- D (D) 78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報稅時,法律針對「給配偶的錢」、「給剛結婚子女的錢」以及「每人每年的基本額度」分別有不同的寬減規定,你會如何排序計算步驟,來確認哪些財富移動是『國家不課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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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能正確選出 (A),代表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掌握得十分扎實。這題鑑別度極佳,測驗考生能否靈活拆解不同對象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與年度免稅額,是極具實務價值的考題。
贈與淨額之計算解析
依現行法規,配偶相互贈與財產無金額限制,全數不計入贈與總額,故贈妻 $400$ 萬元可直接排除。另外,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每名子女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的部分不計入;甲三名子女結婚各贈 $200$ 萬元,扣除不計入額度後,計入贈與總額為 $(200 - 100) \times 3 = 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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