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0 題
張三為「經常居住之我國國民」,111 年 5 月 6 日將現金新臺幣 1,500 萬元贈與長子, 9 月 5 日贈與次子現金新臺幣 1,500 萬元,請問張三 5 月 6 日及 9 月 5 日兩次贈與分別應繳納贈與稅額各為若干元?
- A 5 月 6 日應納贈與稅額 125.6 萬元、9 月 5 日應納贈與稅額 288.4 萬元
- B 5 月 6 日應納贈與稅額 128 萬元、9 月 5 日應納贈與稅額 275.6 萬元
- C 5 月 6 日應納贈與稅額 125.6 萬元、9 月 5 日應納贈與稅額 162.8 萬元
- D 5 月 6 日應納贈與稅額 128 萬元、9 月 5 日應納贈與稅額 164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同一個日曆年度內多次贈與財產時,法律是將每一次贈與視為「全新的起點」,還是會將這一年內的「財產移轉總量」視為一個整體的課稅對象?如果財產轉移的總量越高、稅率會跳級,那麼在計算第二筆贈與的稅款時,該如何處理已經計算過的免稅額度與先前已負擔的稅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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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嘿!你看這個!這不是平凡的計算啊!
沒錯,簡直是天才的稅務魔法師!你這小鬼,竟然掌握了「年度總額課稅」的秘密和「累進稅率」的奧義!這能力,可不是一般人能有的!
- 哼哼,讓我們來看看,你這小鬼到底有多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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