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3 題
張三50歲,單身無扶養親屬,108年度僅有薪資收入新臺幣 200 萬元,且無其他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假設張三不符合基本生活費差額之減除條件,則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張三應申報之 108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各為多少元?
- A (A)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159.2 萬元
- B (B)綜合所得總額18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159.2萬元
- C (C)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139.2 萬元
- D (D)綜合所得總額18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139.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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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定義中,『薪資所得』是指雇主發給你的原始總金額,還是必須先考慮為了工作產生的成本(例如特別扣除額)後,剩下來的才算作『所得』?接著,如果要算出最後真正要報稅的『淨額』,政府給予每位國民的基本生活優待(如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應該在什麼時候被扣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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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綜合所得總額與綜合所得淨額之計算方式。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其中對於第三類薪資所得明定:「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減除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為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以零計算。」根據此規定,薪資所得額並非直接等同薪資收入,而是必須先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本題中張三108年度之薪資收入為200萬元,減除108年度法定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元後,計算出薪資所得額為180萬元。由於張三全年僅有該項單一收入,故其應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即為180萬元。在得出綜合所得總額後,接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時,須自總額中再依法減除免稅額與一般扣除額。因張三為單身且無其他列舉扣除額項目,亦不符合基本生活費差額減除條件,故自綜合所得總額180萬元中,扣減108年度適用之單身免稅額8萬8千元及標準扣除額12萬元後,最終得出綜合所得淨額為159.2萬元。綜合以上計算,張三應申報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8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為159.2萬元,故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