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3 題
張三50歲,單身無扶養親屬,108年度僅有薪資收入新臺幣 200 萬元,且無其他列舉扣除額之項目。假設張三不符合基本生活費差額之減除條件,則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張三應申報之 108 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各為多少元?
- A (A)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159.2 萬元
- B (B)綜合所得總額18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159.2萬元
- C (C)綜合所得總額20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139.2 萬元
- D (D)綜合所得總額180萬元,綜合所得淨額139.2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定義中,『薪資所得』是指雇主發給你的原始總金額,還是必須先考慮為了工作產生的成本(例如特別扣除額)後,剩下來的才算作『所得』?接著,如果要算出最後真正要報稅的『淨額』,政府給予每位國民的基本生活優待(如免稅額與標準扣除額),應該在什麼時候被扣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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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課稅邏輯
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異!這題不僅考計算,更考驗對所得稅法第 14 條關於薪資所得定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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