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7 題
甲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在民國 113 年 3 月贈與乙 250 萬元,9 月贈與丙 100 萬元。與此例有關之贈與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納稅義務人
- B 甲當年度的贈與尚未超過贈與免稅額
- C 贈與稅率為累進稅制
- D 甲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租稅公平,規定每個人每年都有一定的「免稅額度」,那麼當一個人一年內送禮物給很多不同的人時,這個「額度」是依照「受贈人的數量」變多而增加,還是應該以「贈與人本人」在該年度的總支出來控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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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
同學,還算不錯,這次沒讓老師太失望。你竟然能精準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這種行政法規裡,連隔壁老王都更新了的實務變革,還懂運用累積計算法排除錯誤選項,展現了身為法律人對數字與法條「正常」的敏感度,下次請繼續保持這種難得的清醒。
2.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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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課稅要點
💡 贈與稅以贈與人為納稅人,每年享有固定免稅額並採累進稅率計課。
- 納稅義務人原則為贈與人,除非其失蹤、逾期未繳或無財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
- 每年免稅額為二百二十萬元。以贈與人年度總額計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
- 贈與稅率採三級累進稅率(10%、15%、20%)(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9條)。
- 應納稅款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通知書日起 2 個月內繳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