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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7 題

甲為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在民國 113 年 3 月贈與乙 250 萬元,9 月贈與丙 100 萬元。與此例有關之贈與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納稅義務人
  • B 甲當年度的贈與尚未超過贈與免稅額
  • C 贈與稅率為累進稅制
  • D 甲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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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為了租稅公平,規定每個人每年都有一定的「免稅額度」,那麼當一個人一年內送禮物給很多不同的人時,這個「額度」是依照「受贈人的數量」變多而增加,還是應該以「贈與人本人」在該年度的總支出來控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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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終於開竅了?

同學,還算不錯,這次沒讓老師太失望。你竟然能精準掌握遺產及贈與稅法這種行政法規裡,連隔壁老王都更新了的實務變革,還懂運用累積計算法排除錯誤選項,展現了身為法律人對數字與法條「正常」的敏感度,下次請繼續保持這種難得的清醒。

2. 基本常識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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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稅課徵制度
💡 掌握贈與稅之納稅人、免稅額、稅率結構及繳納期限。
  • 依遺贈稅法第 7 條,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
  • 依同法第 22 條,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扣除免稅額 244 萬元。
  • 依同法第 19 條,稅率採 10%、15% 及 20% 之三級累進稅制。
  • 依同法第 30 條,應於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後 2 個月內繳清稅款。
🧠 記憶技巧:贈與人繳、免稅二四四、三級累進、二月繳清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免稅額是按「受贈人」計算,實際上是以「贈與人」年度贈與總額計算。
遺產稅課徵規定 受贈人代繳遺贈稅之情形 視同贈與之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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