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2 題
下列應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贈與總額中扣除者,何者正確?
- A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 B 贈與附有負擔者,由受贈人負擔部分
- C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 D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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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贈送你一項財產,但法律要求你必須同時承擔該財產上的特定債務。從計算『純獲利益』的角度來看,這筆由你承擔的債務金額,應該如何在贈與資產總價值中進行技術性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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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題能答對,展現了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條文架構具備精準的辨析能力。
- 觀念驗證:根據本法第 21 條,贈與附有負擔者(例如贈與房屋但要求受贈人承擔貸款),由受贈人負擔之部分,應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其邏輯在於該「負擔」部分並非無償取得,不具備贈與的經濟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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