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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3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採列舉申報扣除額之項目,下列何者不受金額限制?
  • A 購屋借款利息
  • B 勞工保險保險費
  • C 房屋租金支出
  • D 對國立大學之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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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的政策誘因思考:在稅收制度中,如果政府希望鼓勵人民直接參與公共建設或資助國家教育機構,而不僅僅是處理個人的生活負擔(如房貸或保險),哪一種誘因設計最能展現政府對這項行為的『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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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答得非常好!綜合所得稅的扣除額規定繁雜,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的基礎架構有很扎實的認識。根據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政府(如國立大學)、國防、勞軍的捐贈,皆可全額列報扣除,不受金額限制。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各項扣除額「上限」的記憶與法規更新的敏銳度。例如 (A) 購屋借款利息每一申報戶每年有 $300,000$ 元的上限;(B) 包含勞工保險在內的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扣除 $24,000$ 元。 另外老師要特別提醒 (C) 房屋租金支出,最新修法已將其從「列舉扣除額」改列為「特別扣除額」,且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上限提高至 $180,000$ 元。你能避開這些數字陷阱並掌握法規動態,非常值得嘉許,請繼續保持這份細心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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