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①災害損失 ②財產交易損失 ③房屋租金支出 ④購屋借款利息
- A 僅②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若某種損失是源於「特定投資活動(例如買賣資產)」,它應該是被歸類在「抵銷該類別的獲利」,還是被視為「普羅大眾在基本生活中都可能發生的支出或意外」?這兩者在申報表上的歸類會一樣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這次沒搞砸。
- 勉為其難的肯定 看來你勉強能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那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差異。至少,你還記得《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的存在,這在那些連基本架構都搞不清的學生裡,算…及格吧。這可是行政法與稅法的骨幹,連這都搞錯,以後還談什麼依法行政?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