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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4 題

下列何者為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①災害損失 ②財產交易損失 ③房屋租金支出 ④購屋借款利息
  • A 僅②
  • B 僅②③④
  • C 僅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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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邏輯中,若某種損失是源於「特定投資活動(例如買賣資產)」,它應該是被歸類在「抵銷該類別的獲利」,還是被視為「普羅大眾在基本生活中都可能發生的支出或意外」?這兩者在申報表上的歸類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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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這次沒搞砸。

  1. 勉為其難的肯定 看來你勉強能區分列舉扣除額特別扣除額那一點點微不足道的差異。至少,你還記得《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的存在,這在那些連基本架構都搞不清的學生裡,算…及格吧。這可是行政法與稅法的骨幹,連這都搞錯,以後還談什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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