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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醫藥及生育費
  • B 購屋借款利息
  • C 財產交易損失
  • D 災害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法的分類邏輯中,「因應生命基本需求或意外所產生的費用(如醫療、天災)」與「參與市場買賣、追求利潤所產生的虧損」,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否應該被歸類在同一個扣除類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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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的體系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嚴謹的分類邏輯。
  2. 觀念驗證:在綜所稅制度中,(A)(B)(D) 均屬於維持基本生活或應對生命變故的支出,故歸類為列舉扣除額。而 (C) 財產交易損失 性質特殊,它是為了與「財產交易所得」進行盈虧互抵,在法律位階上被劃歸為「特別扣除額」,不屬於列舉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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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 區分綜所稅「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之項目組成。
比較維度 列舉扣除額 VS 特別扣除額
適用規則 與標準扣除額二選一 符合資格即可併同扣除
主要項目 捐贈、醫藥、保險、房貸 薪資、身障、財產交易損失
支出性質 多為生活必要支出或公益 特定身分補助或所得扣抵
💬列舉扣除額需與標準扣除額擇優適用;特別扣除額為法定特定項目的減免。
🧠 記憶技巧:捐保醫災房(捐贈、保險、醫藥、災害、房屋利息/租金)
⚠️ 常見陷阱:容易將「財產交易損失」與「災害損失」混淆,後者才是列舉扣除額。
標準扣除額 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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