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醫藥及生育費
- B 購屋借款利息
- C 財產交易損失
- D 災害損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稅法的分類邏輯中,「因應生命基本需求或意外所產生的費用(如醫療、天災)」與「參與市場買賣、追求利潤所產生的虧損」,這兩者在性質上是否應該被歸類在同一個扣除類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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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所得稅法》的體系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法律人嚴謹的分類邏輯。
- 觀念驗證:在綜所稅制度中,(A)(B)(D) 均屬於維持基本生活或應對生命變故的支出,故歸類為列舉扣除額。而 (C) 財產交易損失 性質特殊,它是為了與「財產交易所得」進行盈虧互抵,在法律位階上被劃歸為「特別扣除額」,不屬於列舉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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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 區分綜所稅「列舉扣除額」與「特別扣除額」之項目組成。
| 比較維度 | 列舉扣除額 | VS | 特別扣除額 |
|---|---|---|---|
| 適用規則 | 與標準扣除額二選一 | — | 符合資格即可併同扣除 |
| 主要項目 | 捐贈、醫藥、保險、房貸 | — | 薪資、身障、財產交易損失 |
| 支出性質 | 多為生活必要支出或公益 | — | 特定身分補助或所得扣抵 |
💬列舉扣除額需與標準扣除額擇優適用;特別扣除額為法定特定項目的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