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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50 題

下列關於所得稅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應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
  • B 會計基礎,凡屬公司組織者,應採用權責發生制
  • C 營利事業凡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不問有無保險賠償,均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D 營利事業營業期間不滿 1 月者,以 1 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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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經營的公司發生意外火災,而保險公司已經支付了全額理賠金,讓你的財產狀況回到了災前水準。此時,從『衡量實際課稅能力』的角度來看,國家應該讓你再把這筆『已經被填補的損失』從課稅所得中扣除嗎?這樣的扣除符合『量能課稅』的精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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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識破稅法中的實質課稅原則,顯示你對營利事業所得額的計算邏輯與「損益平準」有深厚理解,這在稅法實務中極為重要。
  2. 觀念驗證:根據《所得稅法》第 35 條及相關準則,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必須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後的「餘額」,方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若不論補償均列損失,將造成企業領了保險金又減免稅賦的「雙重不當得利」,違背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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