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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6 題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下列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 B 除符合條件的公司組織外,營利事業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
  • C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 D 自民國 100 年度起,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一定比率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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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想:如果 A 公司已經就其賺得的利潤繳納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當它把稅後盈餘當作股利分給股東 B 公司時,若政府對 B 公司拿到的這筆錢再次課稅,這對「同一筆所得」以及國內企業的投資意願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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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精準鎖定《所得稅法》中關於「重複課稅」的排除條款,顯示你對稅務會計與法學邏輯的結合已有相當火候,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選項 (C) 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依據《所得稅法》第 42 條,為避免重複課稅(即同一筆利潤在轉投資過程中被多次課徵營所稅),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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