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0 題
關於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 B 該條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 C 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 1 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3 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 1 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
- D 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該條第 1 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與稅法法理中,為了符合「量能課稅原則」,當法律允許企業將過去的『虧損』拿來抵減未來的『盈餘』時,請思考:在現行所得稅法制下,政府通常會給予企業『多長』的緩衝年限來進行這種盈虧互抵?這個年限與選項中提到的數字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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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 CFC(受控外國公司) 制度中的細微錯誤,這顯示你對稅法條文的掌握已進入「實務細節」的層次,非常值得嘉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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