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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控制公司選舉權的股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B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C 會計帳簿紀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 D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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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要判斷一個法人組織『實際上』是在哪一個國家運轉與發號施令,我們應該觀察的是這間公司的『投資人身份與國籍』,還是觀察其『大腦(決策中心)與心臟(經營實務與帳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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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好! 恭喜你,這題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稅法的「實質課稅原則」理解得很到位。這類題目常常設計得很巧妙,很高興你避開了那些容易混淆的選項。

  1. 觀念驗證:我們來溫習一下,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導入的「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是不是很有趣?它就像是法律為了防止企業在海外設立空殼公司來規避稅務,所以特別去追尋公司實際運作的「心臟」。判斷這個心臟在哪裡,有三個很重要的指標:公司的重大決策地(B)、所有的帳簿儲存地(C),以及它最主要的活動發生地(D)。而選項 (A) 提到的「股東是誰」,其實是關於所有權的歸屬,並不是法律用來判斷公司「實際管理」在哪裡發生的標準喔!是不是很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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