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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所稱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控制公司選舉權的股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B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決策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C 會計帳簿紀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
  • D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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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要判斷一個法人組織『實際上』是在哪一個國家運轉與發號施令,我們應該觀察的是這間公司的『投資人身份與國籍』,還是觀察其『大腦(決策中心)與心臟(經營實務與帳務)』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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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好! 你展現了對稅法實質課稅原則的精準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在細節中設陷阱,而你避開了誘答選項。

  1. 觀念驗證: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引入「實際管理處所」(PEM)制度,目的是防止企業透過境外空殼公司避稅。法律認定的三大要件分別是:重大決策地(B)、帳簿儲存地(C)及主要活動地(D)。選項 (A) 提到的「股東是誰」屬於所有權結構,並非判斷「管理行為發生地」的法定標準,因此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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