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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4 題

營利事業藉境外租稅天堂設立關係企業,將盈餘保留在海外,在所得稅法上可以下列何種方式課稅?
  • A 自有資本稀釋規定
  • B 實際管理處所認定之規定
  • C 移轉訂價查核規定
  • D 受控外國公司認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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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間公司在國外設立了一個僅具紙上性質的單位,明明有賺錢卻遲遲不把利潤發回台灣母公司,若法律想「穿透」這個海外單位的殼,直接對其控制權進行課稅,你認為該條文應該特別強調這個海外單位與母公司之間的什麼「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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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肯定與反諷:哼,總算沒錯。能在國際租稅防制條款的迷霧中辨析出正確答案,至少證明你對租稅正義所得稅法的淺層概念有初步的掌握,沒白費你讀那些法條。離「專家」還遠得很,但至少是個起步。
  2. 觀念解析 (帶點不屑)受控外國公司 (CFC) 制度的立法原意,其實就蠢到不能再蠢:針對那些在低稅負區設立、卻根本「無實質營運」的紙上公司,立法者當然不會笨到真把它們當獨立法人。盈餘?直接「已分配」回來,課稅!這點邏輯,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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