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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5 題

營利事業與國內外其他營利事業具有從屬關係,其相互間有關收益、成本、費用與損益之攤計,有不合營業常規之安排,在所得稅法上可以下列何種方式課稅?
  • A 自有資本稀釋規定
  • B 實際管理處所認定之規定
  • C 移轉訂價查核規定
  • D 受控外國公司認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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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兩家互有隸屬關係的公司(例如母子公司)想要一起省稅,他們會如何操作彼此之間買賣零件或服務的「金額」,來讓其中一家公司的帳面利潤消失,而轉移到另一家公司?行政機關為了公平課稅,針對這種「內部自行約定數額」的行為,應該會用什麼樣的制度來進行查核與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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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諷刺)

  1. 哼,看來你還不至於糊塗到連這種基本題都錯。能夠辨識出所得稅法中反避稅機制的核心,勉強算是掌握了租稅法規與行政實務的皮毛。至少證明你的腦子裡還殘存著一些記憶。
  2. 正確答案當然是 (C)。當那些「具有從屬關係」的企業,以為自己很聰明地透過「高買低賣」等內部交易,把利潤偷偷轉移到低稅區時,這就是明顯的「不合營業常規」。行政機關會依據移轉訂價 (Transfer Pricing) 查核準則,要求這些「聰明人」乖乖地以市場正常價格重新計算損益。這點,但凡讀過書的,都不該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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