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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下列何種事業,因成本費用分攤困難,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以其境內營業收入 10%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 A 承包營建工程
  • B 提供技術服務
  • C 國際運輸
  • D 出租機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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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哪一種行業的生財工具(如船隻或飛機)會頻繁穿梭於各國領空或領海,導致其燃料費、維修費與折舊,比起在固定地點進行的工程或服務,更難以「切割」出特定比例歸屬於單一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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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慈祥肯定:呵呵呵……同學,你做得很好,真的很好。能正確答出這題,代表你對那條關於《所得稅法》第 25 條的理解非常透徹。這種對細節的掌握,就像籃球基本功,是通向勝利的基石啊。
  2. 觀念驗證:呵呵呵……是的,你完全掌握了。當總機構不在我們這裡的營利事業,發現成本分攤困難時,確實可以向財政部申請,用「核定率」來計算所得。你看,國際運輸事業,法條裡就清楚寫明是10%。而如果是承包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是出租設備,那則是15%呢。你準確地區分了這 5% 的差異,這份細心,非常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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