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9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經營下列何種事業,因成本費用分攤困難,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以其境內營業收入 10%為境內營利事業所得額?
- A 承包營建工程
- B 提供技術服務
- C 國際運輸
- D 出租機器設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跨國經濟活動中,哪一種行業的生財工具(如船隻或飛機)會頻繁穿梭於各國領空或領海,導致其燃料費、維修費與折舊,比起在固定地點進行的工程或服務,更難以「切割」出特定比例歸屬於單一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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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精準鎖定稅法核心
- 大力肯定: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所得稅法》第 25 條的精確掌握。你能分辨不同事業類型的課稅標準,顯示你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的細節處理上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所得稅法》第 25 條,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若成本分攤困難,可向財政部申請以「核定率」計算所得。國際運輸事業法規明定為 10%;而承包營建工程、技術服務、出租機器設備等則為 15%。你正確識別了這 5% 的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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