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8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國際海運事業自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其銷售額之計算標準為何?
- A 自境內承載旅客出境的全部票價
- B 自境內承載旅客至境外第一站的票價
- C 自境內承載旅客出境的全部票價之 40%
- D 自境內承載旅客出境的全部票價之 5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稽徵便利性」與「服務價值完整性」的角度思考:當一艘郵輪從台灣基隆港出發前往美國,對稅捐稽徵機關而言,將這張票價拆解成「境內路段」與「境外路段」分別計價,在實務操作上是否可行?如果目的是要衡量這筆交易在台灣產生的總營業價值,最直觀且不產生爭議的計算基礎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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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 A。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8條規定:「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由此可知,針對國際海運事業自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的情形,其銷售額的法定計算標準即為該趟航程的全部票價。至於選項 B 提到的至境外第一站的票價,則是適用於同條文中關於空運事業客運的計算規定,並非海運事業的適用標準;而選項 C 與 D 所稱之特定比例,在法條中並無相關規範。因此,只有選項 A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