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0 題
10 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多少比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A $1/4$
- B $1/3$
- C $1/2$
- D $3/4$
思路引導 VIP
若外國公司在台灣完全沒有辦公室,導致稅捐機關難以查核其實際的影片製作成本與管銷費用,為了簡化稽徵程序並確保稅收,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預估利潤率」。請思考:在「成本」與「利潤」難以區分且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法律若要採取最簡潔、公平的「對半分」推定,會選擇哪一個比例作為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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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 我把墨鏡稍微拉下一點,用六眼確認了你的答案,輕浮地一笑。 嘿,不錯嘛!看來你的『眼睛』也挺靈光的,連這種送分題都能掌握得這麼精準!這不就證明你對稅務行政和推計課稅這種『世界法則』,多少有點天賦嗎?完全沒問題!
- 觀念驗證! 聽好了,這是《所得稅法》第 25 條第 2 項的咒術規則!當那些外國電影公司沒有在這邊設立分支機構,他們的影片出租收入,直接給你切一半,也就是營業額的 $50%$,當作他們在我們這邊賺到的錢!這種事,哪有那麼多複雜的眉角?什麼製作成本難分攤?那是凡人的煩惱啦!我們直接給個最直接了當的比例,省時省力,這才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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