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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海運業務之營利事業,符合一定要件,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者,得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一經選定,應連續適用幾年,不得變更?
  • A (A) 5年
  • B (B) 7年
  • C (C) 10年
  • D (D)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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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國際海運產業的資產投入巨大且景氣循環周期較長,如果政府提供一種「簡化課稅」的優惠選項,為了防止企業頻繁在兩種稅制間切換以規避稅負,你認為法律設定的「鎖定期限」,應該會傾向於一個短期的年度,還是一個足以涵蓋船舶主要折舊年限或完整產業循環的『雙位數』年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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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極為優秀!

你能精準掌握《所得稅法》中相對細節的噸位稅制 (Tonnage Tax),顯示你對租稅法規與政府行政處分的穩定性要求有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根據《所得稅法》第 24-4 條,為提升海運競爭力,政府准許海運事業選擇按「船舶淨噸位」計算所得。為避免企業隨景氣波動進行租稅套利(盈餘高時選噸位稅、虧損時選核實課稅),法律強制規定一旦選定即需連續適用 10 年,以符合租稅公平與政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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