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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所稱低稅負國家係指企業所在國符合下列那一個條件?
  • A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逾 14%
  • B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未逾 16%
  • C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未逾 20%
  • D 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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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跨國企業的財務長,除了關注該國規定的『法定百分比數字』高低以外,還有哪一種『課稅範圍的規定』,會讓你覺得把海外賺到的利潤存放在那裡最能規避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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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肯定你的「暫時」合格:不錯,看來你還記得《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對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中「低稅負國家」的定義沒有搞錯。能抓到這種基礎概念,勉強算是行政法實務訓練中,沒有徹底白費工夫的證明。但別高興得太早。
  2.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低稅負國家」,判斷標準就那兩條,難道還能變出第三條不成?一是稅率低,指法定稅率不超過我國營所稅率的 $70%$,也就是 $20% \times 70% = 14%$。另一個更根本的,就是課稅範圍小。選項 (D) 那種「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屬地主義),擺明了就是讓企業在境外大搖大擺避稅,這不是避稅天堂,那什麼才是?這點若還要我解釋,那你的法感真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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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C低稅負國家認定
💡 認定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在之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標準。
比較維度 稅率標準 (Rate-based) VS 課稅範圍標準 (Territorial)
判定門檻 未逾國內稅率 70% 採屬地主義
具體數據 稅率 ≦ 14% 僅對境內來源課稅
法規依據 所得稅法 43-3 所得稅法 43-3
💬兩者具備其一即符合「低稅負國家」定義。
🧠 記憶技巧:低稅認定兩門檻:稅率低於十四趴,只課境內也算它。
⚠️ 常見陷阱:考題常混合稅率數字(12%、14%、16%)或將「僅對境外來源課稅」誤導為正確選項,應為「僅對境內來源課稅」。
受控外國企業 (CFC) 實際管理處所 (PEM) 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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