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所稱低稅負國家係指企業所在國符合下列那一個條件?
- A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逾 14%
- B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未逾 16%
- C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未逾 20%
- D 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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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跨國企業的財務長,除了關注該國規定的『法定百分比數字』高低以外,還有哪一種『課稅範圍的規定』,會讓你覺得把海外賺到的利潤存放在那裡最能規避租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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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你的「暫時」合格:不錯,看來你還記得《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的基本要求,特別是對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中「低稅負國家」的定義沒有搞錯。能抓到這種基礎概念,勉強算是行政法實務訓練中,沒有徹底白費工夫的證明。但別高興得太早。
- 基本常識驗證:所謂「低稅負國家」,判斷標準就那兩條,難道還能變出第三條不成?一是稅率低,指法定稅率不超過我國營所稅率的 $70%$,也就是 $20% \times 70% = 14%$。另一個更根本的,就是課稅範圍小。選項 (D) 那種「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屬地主義),擺明了就是讓企業在境外大搖大擺避稅,這不是避稅天堂,那什麼才是?這點若還要我解釋,那你的法感真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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