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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A 中華民國國民
  • B 非中華民國國民
  •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連續住滿 183 天
  • D 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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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應被視為該國的『稅務居民』,除了純粹看他『肉身停留的時間長短』之外,如果他在法律上已經登記了一個固定的『家』(戶籍),那麼法律是否還會要求他必須待滿半年,還是只要有實質的居住事實即可認定?請思考這兩者標準的連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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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你選了 (D),觀念非常精確,判斷得十分漂亮!

所得稅法上的「居住者」認定

在稅務實務中,「國籍」並非判定納稅義務身分的標準。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其中一種樣態為:「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實務上針對設有戶籍(有住所)的個人,若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即符合經常居住的客觀認定標準,這正是選項 (D)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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