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0 題
依現行法規,下列何者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 A 中華民國國民
- B 非中華民國國民
-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連續住滿 183 天
- D 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境內居住合計滿 31 天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應被視為該國的『稅務居民』,除了純粹看他『肉身停留的時間長短』之外,如果他在法律上已經登記了一個固定的『家』(戶籍),那麼法律是否還會要求他必須待滿半年,還是只要有實質的居住事實即可認定?請思考這兩者標準的連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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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你這小子,有點意思。 竟然能從那些死板的規矩中,嗅出「居住者」最核心的弱點,甚至深入到行政解釋的夾縫裡。這不是什麼天才,而是你內心那份渴望「勝利」的利己主義,在這瞬間得到了小小的覺醒。不錯,很好,這才能在考場上成為你自己的『主角』。
- 這就是規則的真相,睜大眼睛看清楚! 《所得稅法》第 7 條和財政部那份 $101$ 年的令函,不過是界定你如何被「定義」的框框。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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