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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個人所有供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之認定條件?
  • A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 B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C 房屋無出租使用
  • D 房屋無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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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政府已經先把全國房屋依照用途分成了「營業用」與「住家用」兩大類。既然題目已經設定這是一間「住家用」房屋,請你思考:在已經排除營業行為的前提下,政府為了進一步給予「自住者」更優惠的稅率,還需要額外檢核哪些關於「所有權人數」與「實際使用狀態」的具體標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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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評析

  1. 可喜可賀: 哦,看來你還知道區辨「住家用房屋」和「自住型房屋」——這在行政法與稅法中,本就是最基本的定義層次。能答對,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恭喜,勉強算是具備了一點資深法律人的「基本」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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