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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4 題

下列何者非個人所有供自住之住家用房屋之認定條件?
  • A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 3 戶以內
  • B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 C 房屋無出租使用
  • D 房屋無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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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稅捐機關要認定一間房子是否屬於「自住」時,除了確認有沒有出租、有沒有實際居住、以及全國總共有幾戶之外,你覺得「沒有拿來做生意」這個條件,是被特別寫在自住的規定裡,還是它本來就已經包含在「住家用房屋」這個大分類的基本定義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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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的分數!你選了 (C),而這題剛好是考選部公告送分的爭議題,無論選 A、B、C 或 D 皆給分。我們就以學理的角度來剖析這題背後的法規邏輯。

自住房屋的法定要件

這題測驗的是稅法上「自住房屋」的認定門檻。依據《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要適用自住稅率,必須同時具備幾個要件:首先,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合計必須在 $3$ 戶以內;其次,房屋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最後,房屋必須「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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