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一生一次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後,又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下列何者為得再次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的條件之一?
- A 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部分
- B 出售前持有該土地 5 年以上
- C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 5 年
- D 出售前 5 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稅法提供『優惠稅率』的初衷是為了照顧民眾的居住需求。若法律已經給過你『一生一次』的恩惠,現在想讓你申請『第二次』,政府為了確保這塊地真的是『純自住』而非『投資營利』,對於該土地在出售前『維持純住宅用途而不作商業用途』的時間要求,理論上會比第一次申請時更嚴格還是更寬鬆?應該要觀察多久才能證明它是真自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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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租稅法規細節
- 專業肯認:同學表現優異!能區分「一生一次」與「一生一屋」的適用差異,顯示你對《土地稅法》的精細規定已有深入理解。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的是「一生一屋」(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的適用條件。相較於一生一次僅要求出售前「1年」內無營業或出租,一生一屋為了落實自住政策並防杜投機,將限制加嚴為出售前「5年」內均須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這是實務上極為關鍵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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