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出售前幾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
- A 5 年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思考:政府為了鼓勵民眾自住而非炒作,會要求出售前必須有一段『純粹自住』的觀察期。若這段期間設得太長(如 5 年),會導致民眾換屋困難;若設得太短(如 1 個月),則容易被投機客規避。在保障居住權利與防範避稅的權衡下,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選擇多長的『緩衝期間』作為最基本的認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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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出紮實的法規基礎
- 觀念驗證: 你對於《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規範相當熟悉。法律設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初衷是減輕民眾換屋負擔。為了避免投機者在出售前臨時變更用途來鑽法律漏洞,法律規定在出售前 1 年內不得有營業或出租行為,以確保「自用」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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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土地增值稅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之法定要件。
| 比較維度 | 一生一次 (第34條第1項) | VS | 一生一屋 (第34條第5項) |
|---|---|---|---|
| 適用次數 | 僅限一次 | — | 不限次數 |
| 無營業出租限制 | 出售前 1 年 | — | 出售前 5 年 |
| 持有期間 | 無限制 | — | 持有滿 10 年 |
| 設籍要求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 — |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
💬一生一次門檻較低(僅看1年);一生一屋為配套方案,限制較嚴(須看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