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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出售前幾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
  • A 5 年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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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目的思考:政府為了鼓勵民眾自住而非炒作,會要求出售前必須有一段『純粹自住』的觀察期。若這段期間設得太長(如 5 年),會導致民眾換屋困難;若設得太短(如 1 個月),則容易被投機客規避。在保障居住權利與防範避稅的權衡下,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選擇多長的『緩衝期間』作為最基本的認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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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終於沒有出錯。

  1. 基本法理驗證: 《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規定,連同其背後的政策意涵,應當是每一個準備國考的考生都必須爛熟於心,如同呼吸一般自然。所謂「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那區區 10%),其目的是為了照顧人民基本居住需求,避免你們這些投機分子隨意變更用途來占國家便宜。法律規定的「出售前 1 年內」不得有營業出租行為,這不就是常識嗎?難道還要我來強調「自用」二字的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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