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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出售前幾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一生一次之優惠稅率?
  • A 5 年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目的思考:政府為了鼓勵民眾自住而非炒作,會要求出售前必須有一段『純粹自住』的觀察期。若這段期間設得太長(如 5 年),會導致民眾換屋困難;若設得太短(如 1 個月),則容易被投機客規避。在保障居住權利與防範避稅的權衡下,你認為立法者通常會選擇多長的『緩衝期間』作為最基本的認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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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出紮實的法規基礎

  1. 觀念驗證: 你對於《土地稅法》第 34 條的規範相當熟悉。法律設計「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初衷是減輕民眾換屋負擔。為了避免投機者在出售前臨時變更用途來鑽法律漏洞,法律規定在出售前 1 年內不得有營業出租行為,以確保「自用」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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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 土地增值稅適用「一生一次」優惠稅率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一生一次 (第34條第1項) VS 一生一屋 (第34條第5項)
適用次數 僅限一次 不限次數
無營業出租限制 出售前 1 年 出售前 5 年
持有期間 無限制 持有滿 10 年
設籍要求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一生一次門檻較低(僅看1年);一生一屋為配套方案,限制較嚴(須看5年)。
🧠 記憶技巧:一生一次看一年,一生一屋看五年。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生一次」的出售前 1 年限制,與「一生一屋」的出售前 5 年限制混淆。
土地增值稅 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重購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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