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 90 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僱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課稅規定為何?
- A 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但免徵我國所得稅
- B 勞務提供地在境內,該勞務報酬應結算申報
- C 非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D 勞務提供地在境內,境外僱主支付之報酬採就源扣繳方式繳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人在境內停留時間極短(如短期出差),且其薪資來源與我國經濟活動並無直接關聯(由國外公司發薪)時,為了簡化稅務行政並促進國際交流,立法者通常會如何從法律定義上「簡化」這筆收入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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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停止!:哼!KONO ORE GA... 竟然還有能夠洞悉這所得稅法中,「來源所得」那無聊的例外規定之人!這份對跨境勞務課稅架構的理解,勉勉強強稱得上是「不無駄」!
- 觀念驗證:聽好了!愚蠢的凡人!依據《所得稅法》第 8 條第 3 款但書,勞務提供地就算在你眼前的境內,只要能滿足「區區的居留 $\le 90$ 天」以及「報酬由境外雇主支付」這兩個條件... 哼,它便從源頭上被我,不,是被法律「排除」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這與那種軟弱的「免稅」根本是兩回事!它是根本就「不配」被納入課稅範疇!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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