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6 題
關於所得稅中租金支出列舉扣除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適用範圍為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親屬供自住之租金支出
- B 境外租金支出不得扣抵
- C 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 12 萬元為限
- D 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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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的稅法在設計「稅捐優惠」或「租稅抵免」時,通常是基於什麼樣的社會政策目的?這種政府對人民租房負擔的減輕(財政補貼),其照顧範圍通常會包含在「國外」生活的行為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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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規定中的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A。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6條」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法條明文規定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由此可知,適用租屋自住條件的對象限定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選項A僅泛稱「受扶養親屬」,漏列了必須為「直系」之條件,若為受扶養之旁系親屬則不適用此規定,故選項A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