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0 題
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營利事業對下列各項對象所為之捐贈,何者其金額受所得額 10%之限制?
①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②合於規定之政黨及擬參選人 ③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⑤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①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②合於規定之政黨及擬參選人 ③財團法人私立學校 ④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⑤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 A ①④
- B ②③
- C ②⑤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性」與「防杜避稅」的角度思考:當一家公司將錢捐給『政府直接設立的發展基金』,與捐給『具有特定政治或私人教育目的的民間組織』相比,立法者為了確保租稅公平並避免稅基流失,在哪一種情況下更有動機去設定一個『所得比例上限』作為防火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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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利事業各項捐贈費用列支之限額規定。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關於各項對象之捐贈限制各有不同。 針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依據該條第一款第一目明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合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故不受限額規定。 針對「合於規定之政黨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依據該條第一款第二目明定:「依政治獻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故其金額受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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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捐贈限額
💡 營利事業捐贈依對象分為「全額列支」與「10%限額」兩類。
| 比較維度 | 不限額 (全額列支) | VS | 10%限額列支 |
|---|---|---|---|
|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 | — | 所得稅法第36條第2款 |
| 典型對象 | 各級政府、國防、軍隊 | — | 慈善團體、政黨、私校 |
| 專案核准 | 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 | — | 一般公益團體 |
💬政府/國防相關捐贈具高度公益性,故不設限;其餘團體則設有10%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