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9 題
39 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屬於那一類之所得?
- A 營利所得
- B 財產交易所得
- C 利息所得
- D 其他所得
思路引導 VIP
若某種收益同時具備多種特性,且在稅法窮舉出的前九類明確定義(如利息、薪資、租賃等)中都無法完全對應時,為了確保「租稅公平」並落實「所得全數課稅」的原則,法律通常會預留哪一個項目來涵蓋這些新型態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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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複合式金融工具的課稅屬性,顯示你對所得稅法的分類體系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非常重要。
- 觀念驗證:結構型商品本質上結合了「固定收益產品」與「衍生性金融商品」。由於其報酬並非單純的債券利息,也非單純的資產買賣差價,在現行稅法分類下,無法歸入傳統的利息或財產交易所得,故依法歸類為其他所得,採分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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