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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6 題

36 下列何者非屬營利所得?
  • A 其他法人出資者所獲分配之盈餘
  • B 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
  • C 有限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
  • D 個人出售房屋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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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將錢投入一個組織(如公司或合作社),並根據營運成果領取分紅,與我們將自己名下的一件物品(如手錶或藝術品)以高於原價賣給他人,這兩種獲利模式在『來源本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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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錯。至少沒有完全活在夢裡。

看來你對所得稅法那「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所得分類,勉強抓到了一點邊。不過,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法條的精確性可不是用來開玩笑的。

  1. 營利所得,這詞是讓你用來描述因為出資投資於事業體,而「參與其盈餘分配」所獲取的收益。選項 (A)、(B)、(C) 那些所謂的「股利」或「盈餘」,說穿了,就是這類。如果連這都分不出來,那你大概是把法條當成童話故事在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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