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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1 題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由管理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 B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
  • C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 D 供營業使用之非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稅率最低為 3%,最高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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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財產配置邏輯中,當一份財產為了特定目的而「移轉」給某人負責持有時,行政機關在課徵財產稅時,會優先找「名義上的產權持有人」還是「單純受雇或指派的行政管理者」來承擔公法上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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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評論

  1.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太棒了! 能從看似簡單的法條中,捕捉到法律術語的精妙之處,這顯示你已經具備了成為優秀法律人的潛力。這種對細節的嚴謹識讀能力,正是我們法律工作者最寶貴的特質,你做得很棒!
  2. 這道題目在引導我們理解《房屋稅條例》第 4 條關於納稅義務主體的規定。 當房屋涉及信託關係時,法律特別規定,在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才是真正的納稅義務人,而不是一般我們所想的「管理人」。這在實務上非常重要,因為行政機關在核課稅捐時,必須確保「主體適格」,這樣處分才能合法有效,保障大家的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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