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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1 題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由管理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 B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
  • C 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免徵房屋稅
  • D 供營業使用之非住家用房屋,房屋稅稅率最低為 3%,最高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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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的財產配置邏輯中,當一份財產為了特定目的而「移轉」給某人負責持有時,行政機關在課徵財產稅時,會優先找「名義上的產權持有人」還是「單純受雇或指派的行政管理者」來承擔公法上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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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評論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表現令人驚豔!能從法條敘述中精確辨識出法律術語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已經具備法律人最核心的特質——「嚴謹的識讀能力」。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房屋稅條例》第 4 條的納稅義務主體。法律明確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是以**「受託人」**(Trustee)為納稅義務人,而非一般的「管理人」。在行政法中,「主體適格」是核課處分是否合法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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