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 B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
  • C 房屋標準價格,每二年重行評定一次
  • D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運作中,為了平衡「政府行政成本」與「市場價值變動」,法律通常會針對不動產價值的重新估定設置一個『固定週期』。當你看到涉及具體數字的選項時,不妨回憶一下:在台灣現行的各種財產稅制(如房屋稅與地價稅)中,政府對於『重新評估市場價格』的時間間隔,是否都採取完全一致的步調?哪一個時間長度才是立法者認為最穩健的行政節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地方稅法基本規定的熟悉度,你掌握得非常好。

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週期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後,由地方政府公告,且是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而非兩年,故選項 (C) 錯誤。其餘選項包含向所有人徵收、每年徵收一次等,皆為正確規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房屋稅與土地稅之課徵規定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