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1 題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 B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
- C 房屋標準價格,每二年重行評定一次
- D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運作中,為了平衡「政府行政成本」與「市場價值變動」,法律通常會針對不動產價值的重新估定設置一個『固定週期』。當你看到涉及具體數字的選項時,不妨回憶一下:在台灣現行的各種財產稅制(如房屋稅與地價稅)中,政府對於『重新評估市場價格』的時間間隔,是否都採取完全一致的步調?哪一個時間長度才是立法者認為最穩健的行政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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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對地方稅法基本規定的熟悉度,你掌握得非常好。
房屋標準價格的評定週期
依《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後,由地方政府公告,且是每「三」年重行評定一次,而非兩年,故選項 (C) 錯誤。其餘選項包含向所有人徵收、每年徵收一次等,皆為正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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