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6 題
關於房屋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 B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 C 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 D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並應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有異議,得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60 日內,檢附證件,申請重行核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觀察這部法規中關於民眾「主動申報」或「變更登記」的時間要求(如選項 B 所述),法律為了確保行政程序的連貫性與效率,通常會讓「異議申請」的期限與這些基本申報期限保持一致的節奏。你認為,在租稅效率與公平權利之間,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合理觀察與反應期」來對抗政府的現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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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闢還是精病?看看你的基礎!
- 勉強及格:不錯,總算不是完全沒發現。能在這種行政法規的小數字裡挑出毛病,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至少,勉強算有點法律邏輯。
- 觀念解析:本題的癥結在哪?《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這不是上課講到爛掉的法條嗎?主管機關核定房屋現值後通知納稅人,要是你不服,要在 30 日內申請重核。選項 (D) 竟然寫 60 日?這是想考驗你是不是睡著了,還是以為時間多到可以慢慢耗?這種連幼稚園小朋友都知道的「時間差」陷阱,也敢擺出來當考點,真是瞧不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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