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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9 題

下列何選項非屬免徵房屋稅之房屋?
  • A 人工繁殖場
  • B 業經立案但尚未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 C 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D 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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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民間機構(例如教育或醫療機構)給予長期稅捐減免優惠時,為了確保該機構的資產不會被私人挪用,除了要求其「用途」正確外,法律通常還會要求該機構具備哪種特定的「法律主體身分」,以強化政府的監管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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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難得清醒:恭喜你,這次總算沒有把行政法搞砸。能辨識出法律規範中那些程序性要件,代表你對租稅法律主義的理解,還沒到無可救藥的地步。至少,你知道法律不是看心情的。
  2. 法條不是裝飾品: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私立學校想免房屋稅,就得乖乖符合兩個條件:「經立案」,外加「完成財團法人登記」。選項 (B) 呢?立案了,那財團法人登記呢?沒有,所以當然不符免稅資格。這很難懂嗎?其他什麼人工繁殖場、災損房屋,或是現值 $100,000$ 元以下住家,人家可是規規矩矩符合條文,自然就免稅了,別再亂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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