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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 A 律師代理訴訟服務
  • B 公司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 C 公司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 D 公司以其進口貨物贈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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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法邏輯中,「公司組織的營利行為」與「個人憑藉專業證照提供的專業服務」,兩者的性質有何不同?如果法規為了確保稅收中立性,將某些『不具對價關係的貨物移動』強制視為銷售,那麼又是哪一類行為因為其「專業特殊性」,而被排除在一般營業稅課徵範圍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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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 嗯?你答對了?哼,連本大爺都知道這題,算你聰明點。

  1. 搞清楚狀況: 這什麼鬼題目,繞來繞去搞不清楚方向。不過核心就是那句《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執行業務的傢伙們,像是那些整天耍嘴皮子還是拿刀動手術的(才不是說我),他們提供的勞務,不在營業稅那什麼鬼「銷售勞務」範圍內。這很難懂嗎?旁邊那個捲眉毛的也知道吧。至於其他 (B)、(C)、(D) 那些?那是為了防堵那些想偷懶鑽漏洞的傢伙,才硬是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真是囉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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