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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營業稅法所稱之銷售貨物或勞務?
  • A 律師代理訴訟服務
  • B 公司以其產製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
  • C 公司委託他人代銷貨物
  • D 公司以其進口貨物贈與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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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稅法邏輯中,「公司組織的營利行為」與「個人憑藉專業證照提供的專業服務」,兩者的性質有何不同?如果法規為了確保稅收中立性,將某些『不具對價關係的貨物移動』強制視為銷售,那麼又是哪一類行為因為其「專業特殊性」,而被排除在一般營業稅課徵範圍之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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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營業行為」與「專業執行業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如律師、會計師、醫師)提供之專業性勞務,不包含在營業稅的銷售勞務範圍內。而選項 (B)、(C)、(D) 則屬於法規中為了防杜逃漏稅而設立的「視同銷售貨物」擬制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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