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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4 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營業人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B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 C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
  • D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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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與稅法的邏輯中,當我們要界定誰是「義務負擔者」或「法律關係的主體」時,我們會選擇那個『獲取經濟利益並獨立運作的實體』,還是那個僅受委託幫忙處理事務的『中間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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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總算能區分稅法上課稅主體與其行政輔助者了。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律關係中,誰是真正的「當事人」這個基本概念,沒有完全脫離現實。值得鼓勵,但也別太得意。
  2. 基本觀念複習:根據《營業稅法》第六條,營業人的定義是清楚明瞭的:營利事業、有銷售的非營利組織,以及那些跨境電商。選項 (C) 的代理人?那只不過是個程序參與者罷了,連「義務人」都不是,更別提「主體」。真正的納稅義務,當然還是由那個外國事業本身承擔。這點難道還需要我再強調一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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