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4 題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有關營業人之定義,下列何者錯誤?
- A 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 B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
- C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
- D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與稅法的邏輯中,當我們要界定誰是「義務負擔者」或「法律關係的主體」時,我們會選擇那個『獲取經濟利益並獨立運作的實體』,還是那個僅受委託幫忙處理事務的『中間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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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稅法上「課稅主體」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定義有著紮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依《營業稅法》第 6 條規定,營業人的定義包含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有銷售行為的非營利組織,以及跨境電商。選項 (C) 的代理人在法律上僅是協助履行納稅義務的「程序參與者」,真正的營業稅主體仍是該外國事業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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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法定定義
💡 界定營業稅課徵對象,包含營利、非營利及境外電商三大類。
| 比較維度 | 法定營業人 (第 6 條) | VS | 境內代理人 (第 2 條之 1) |
|---|---|---|---|
| 法律本質 |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主體 | — | 協助申報繳納之程序主體 |
| 納稅義務 | 負實質納稅義務 | — | 負代為申報繳納之責任 |
| 涵蓋範圍 | 營利事業、機關團體、電商 | — | 外國事業在台之特定代理人 |
💬營業人是行為主體,代理人是為了解決跨境課稅困難而設的報繳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