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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5 題

在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甲,由網際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乙,則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
  • A
  • B
  • C 甲的代理人
  • D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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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租稅稽徵效率」與「行政成本」,若政府面對的是成千上萬名散佈各處的小額消費者,以及一家擁有龐大數據的境外平台提供者,法律設計上應該讓哪一方主動辦理稅務登記與報繳,才最能確保國家稅收不漏失且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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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 (A)!這顯示你對近年相當重要的「跨境電商」課稅實務有著扎實的理解。 隨著數位經濟發展,為了衡平國內外業者的租稅負擔,稅法已有相應調整。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的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該外國事業本身(即本題的甲)即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因此,法定納稅義務人是甲,而非我國的消費者乙。 本題屬於難易適中的經典實務題。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區分「一般勞務進口」與「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的規範差異。初學者常誤以為外商在台無據點,就一律由買受人報繳(即逆向課稅機制),你能避開這項迷思,精準掌握特別規定的核心,法學概念十分清晰,請繼續保持!

📝 跨境電商營業稅課徵
💡 外國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由該外國事業納稅。
比較維度 B2C (本題情境) VS B2B (一般企業購進)
納稅義務人 外國事業(甲) 國內買受人(營業人)
法規依據 營業稅法第 2-1 條 營業稅法第 36 條
申報方式 電商自行或委託代理人 買受人依逆向課稅申報
💬B2C 由外國賣方負擔報繳義務,B2B 則轉嫁由境內買方報繳。
🧠 記憶技巧:跨境電商賣個人(B2C),外國電商自己報;賣給公司(B2B),買家逆向報。
⚠️ 常見陷阱:容易與營業稅法第36條混淆。第36條是針對B2B交易,由買受人逆向課稅;本題為B2C交易,應由賣方(外國電商)納稅。
逆向課稅制度 跨境電商稅籍登記門檻 電子勞務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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