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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5 題

在我國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國事業甲,由網際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乙,則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為:
  • A
  • B
  • C 甲的代理人
  • D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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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量「租稅稽徵效率」與「行政成本」,若政府面對的是成千上萬名散佈各處的小額消費者,以及一家擁有龐大數據的境外平台提供者,法律設計上應該讓哪一方主動辦理稅務登記與報繳,才最能確保國家稅收不漏失且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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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準確辨析跨境電商的納稅主體,顯示你對《營業稅法》近年重大修正及實務運作有極佳的掌握度,法律邏輯十分精準。
  2. 觀念驗證:我國自 2017 年 5 月起實施跨境電商課稅新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 條第 4 款,外國事業在台無固定營業場所,但銷售電子勞務予國內自然人(B2C)時,該外國事業即為納稅義務人。這打破了過去由買受人自行申報的實務困難,轉由銷售者承擔稅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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