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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
  • A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B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 C 遺囑執行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D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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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長輩過世後留有遺產與債務,從行政管理的效率來看,你認為應該優先由『最清楚亡者生前遺囑交辦事項的人』負責、還是由『實際分到遺產的人』負責、抑或是由『法律程序最後指派的管理人』負責?請依此先後邏輯思考產生的責任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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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 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的掌握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對租稅法規中「義務人順位」的高度敏感度。

  1. 核心邏輯:法律設定順位是為了確保稅收徵收的效率與公平。首要順位是遺囑執行人,因為其受亡者所託處理後事;若無執行人,則由獲取財產的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負責;最後若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才由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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