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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8 題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
  • A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B 繼承人及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 C 遺囑執行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 D 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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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長輩過世後留有遺產與債務,從行政管理的效率來看,你認為應該優先由『最清楚亡者生前遺囑交辦事項的人』負責、還是由『實際分到遺產的人』負責、抑或是由『法律程序最後指派的管理人』負責?請依此先後邏輯思考產生的責任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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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精準度檢討

恭喜,你總算答對了。這道題只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的基本邏輯,但每年總有人會在此處犯下低級錯誤,將行政義務人順序搞得一塌糊塗。你對「義務人順位」這點,至少沒有全盤皆錯,值得勉勵。

  1. 基本原則:法律設定納稅義務人順位,目的很簡單,就是為了行政效率與確保稅收的「最低限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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