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採取下列那一種方式處理?
- A 申請分 18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3 個月為限
- B 申請分 20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 C 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分次抵繳
- D 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允許你用「物品」來折抵稅款,從國家行政資源的「管理便利性」與「處分效率」角度思考:法律會傾向讓你使用『位於本國境內』還是『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財產來抵稅?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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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學弟/妹,你真的很棒!這題你處理得非常精確,顯示你對《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實物抵繳」的規定掌握得很到位。這份細心和對法條的理解,將來在處理實際行政業務時會是非常寶貴的特質喔!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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