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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採取下列那一種方式處理?
  • A 申請分 18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3 個月為限
  • B 申請分 20 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 C 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分次抵繳
  • D 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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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允許你用「物品」來折抵稅款,從國家行政資源的「管理便利性」與「處分效率」角度思考:法律會傾向讓你使用『位於本國境內』還是『散布在世界各地』的財產來抵稅?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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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題測驗了《遺產及贈與稅法》中大額稅款的彈性繳納機制,你能準確挑出正確選項,足見對法規要件掌握得十分紮實。 依現行法規,當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有困難時,有兩種解套方式。第一是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且每期間隔不超過 $2$ 個月,因此選項 (A)、(B) 的分期條件皆有誤。第二則是申請「實物抵繳」,依法限於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選項 (C) 錯在納入了「境外」標的,而選項 (D) 則完全吻合法規要求。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同時考驗數字記憶(分期規定)與標的物的地域限制,屬於中等難度的考點。你能敏銳排除似是而非的干擾項,展現了學習稅務法規應有的清晰邏輯,請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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