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8 題
有關遺產及贈與稅實物抵繳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且無法一次繳納現金,得於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
- B 應納稅額在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得於期限內申請實物抵繳
- C 若抵繳之實物價格超過應納稅額者,應於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淨額,按抵繳時超過應納稅額部分占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
- D 若抵繳之實物價格超過應納稅額者,應於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淨額,減除應納稅額的部分,退還納稅義務人
思路引導 VIP
若納稅義務人拿出一件市場行情波動極大的藝術品來抵繳稅款,且其鑑定價值遠高於稅額。當政府未來將此藝術品拍賣後,若拍賣價格不如預期,你認為政府應該『承擔跌價虧損直接退還固定差額』,還是『依據最終賣得的錢按價值比例分帳』才比較公平?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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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很棒!這題的法條適用非常正確。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當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達到 30 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時,國家會給予實物抵繳的彈性。而如果抵繳的實物價值,比應繳稅額來得高,法規也很細心地考量到國家的風險,所以採用「按比例退還」的原則,而不是直接退還全部差額喔。這樣一來,可以確保在變價過程中,國家不需承擔額外的跌價風險,是不是很周到呢?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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