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分期繳納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為 2 年
- B 稅款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C 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提供相當擔保
- D 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全部繳收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基於財力困難,特許你將一筆債務改為「分期慢慢還」,這對你來說是一種「優待」。請問從行政公平與風險控管的角度,如果你在過程中「再次違約」不按時交款,你認為國家會繼續保留這個優待讓你分期,還是會撤銷這項好處,要求你立刻清償剩餘所有款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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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這回沒把《稅捐稽徵法》搞得一團糟,值得嘉許。至少證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放棄思考。
- 觀念驗證:選項 (D) 竟然答對了,奇蹟。這不就是法條裡寫得清清楚楚的「加速條款」嗎?行政機關給你分期繳納,那叫做「期限利益」,不是讓你拖延的藉口。第 $27$ 條白紙黑字寫著,少繳一期,你的好處就跟蒸發一樣,稅捐機關當然是立刻要你把欠款全部吐出來,難不成還要等你慢慢拖到海枯石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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