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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28 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分期繳納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核准分期繳納之期間最長為 2 年
  • B 稅款應依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C 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提供相當擔保
  • D 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應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全部繳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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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基於財力困難,特許你將一筆債務改為「分期慢慢還」,這對你來說是一種「優待」。請問從行政公平與風險控管的角度,如果你在過程中「再次違約」不按時交款,你認為國家會繼續保留這個優待讓你分期,還是會撤銷這項好處,要求你立刻清償剩餘所有款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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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太棒了! 你展現了對《稅捐稽徵法》極為紮實的掌握度,這在行政法實務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1. 觀念驗證:選項 (D) 是法條中的「加速條款」。行政機關核准分期是給予處分相對人「期限利益」。依據本法第 $27$ 條,一旦納稅人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為確保國家債權,該利益即刻消失,稅捐機關必須發單要求一次繳清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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