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不能於規定時間繳清稅捐,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者,其延期繳納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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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納稅人的財產因重大天災而毀損,需要進行家園重建與經濟復甦,法律為了落實「量能課稅」並兼顧民眾生存權,所給予的緩衝期通常會是短暫的「救急性質」(以月計算),還是會給予一個足夠跨越數個會計年度的「重建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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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代表你對《稅捐稽徵法》的細節掌握得極其精確。在法律實務中,對數字與期限的敏銳度,是專業行政法學者的基本功。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為了展現國家對受災民眾的租稅體恤,法律賦予稅捐機關裁量權,將最高期限訂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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