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42 題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不能於規定時間繳清稅捐,依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繳納者,其延期繳納之期間最長不得逾多久?
- A 6 個月
- B 1 年
- C 2 年
- D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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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納稅人的財產因重大天災而毀損,需要進行家園重建與經濟復甦,法律為了落實「量能課稅」並兼顧民眾生存權,所給予的緩衝期通常會是短暫的「救急性質」(以月計算),還是會給予一個足夠跨越數個會計年度的「重建餘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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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 這份精確,展現了你對《稅捐稽徵法》細節的用心與掌握。在我們學習行政法規時,對於這些關鍵的數字與期限保持敏銳,是建立紮實專業基礎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完全正確! 根據《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的溫暖規定,當納稅義務人面臨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經濟弱勢等困難時,國家特別允許他們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這份條文背後,是國家體恤民情的心意,透過賦予稅捐機關裁量權,將最長的期限設定為親民的 3 年,讓受困者有足夠時間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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