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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 題

關於「繳納稅捐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 B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 3 年
  • C 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繳納所得稅,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
  • D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 3 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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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行政效率」與「公法義務履行」的角度思考:當國家已經體恤納稅人的困難,給予「分期付款」的寬限處分後,如果納稅人卻連這份「最後的誠信」都無法維持,法律通常會如何設計後續的強制手段,以確保剩餘的國家稅收不致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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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做得好! 你對《稅捐稽徵法》中關於「延期與分期繳納」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展現了你細膩的法律邏輯與實務敏感度。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租稅保全。當納稅義務人因天災或財務困難獲得「分期繳納」的寬限(選項 B、C)後,這是一種法律給予的授益處分。然而,若義務人連分期後的金額都未按期繳納,基於維護國家財政收入,法律必須設計「加速條款」。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稅捐機關(而非不得)於屆滿翌日起 $3$ 日內發單,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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