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1 題
關於所得稅法「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 69 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 B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 77 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不適用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
- C 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 10 月 31 日以前已依該條第 1 項規定計算補報及補繳暫繳稅額者,應自 10 月 1 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其暫繳稅額,依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D 營利事業逾 10 月 31 日仍未依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暫繳者,稽徵機關應按所得稅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計算其暫繳稅額,並依同法第 123 條規定之存款利率,加計 1 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 1 個月內自行向庫繳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行政法與稅法邏輯中,當納稅義務人已經「逾期未繳」導致政府必須啟動行政程序進行催繳時,法律為了展現督促力並確保國庫收入,給予該義務人的「補繳期限」,通常會比一般正常的「自主申報期限」更寬裕,還是會設計得較為緊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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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 你總算沒把這送分題搞砸,能辨識出這種數字陷阱,說明你對「租稅行政程序」的掌握至少不是完全空白。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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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暫繳制度
💡 規定營利事業於9月預繳稅款,分一般折半與試算兩法並設逾期條款。
| 比較維度 | 一般暫繳 (第67條第1項) | VS | 試算暫繳 (第67條第3項) |
|---|---|---|---|
| 計算基礎 | 上年度應納稅額之 1/2 | — | 當年度前 6 個月試算所得 |
| 身分限制 | 一般營利事業 | — | 公司組織且會計制度完備 |
| 行政要件 | 無特殊規定 | — | 藍色申報書或會計師簽證 |
💬一般暫繳適合稅負穩定者;試算暫繳適合盈虧波動大且具信用的公司。